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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鉴证相关政策解释

发布时间:2005-12-27 0:00:00 被阅览数: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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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鉴证相关政策解释
一、什么是聘用合同鉴证?
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监督、管理、服务措施。
二、聘用合同鉴证的原则、目的?
聘用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聘用岗位的特点,经与受聘人员协商后,自主决定聘用合同鉴证的范围。聘用合同鉴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将聘用合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起到一种事先监督的作用。
三、聘用合同鉴证的主管机关?
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是聘用合同鉴证的主管机关,按照级别管辖原则,分别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
四、聘用合同鉴证的内容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聘用合同鉴证的内容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其他人事聘(用)任合同。
聘用合同鉴证应提交的材料: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聘用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聘用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聘任协议以及其他聘用合同相关材料。
五、聘用合同鉴证的期限及费用?
鉴证机关对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合法的聘用合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鉴证。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的,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不与鉴证。
聘用合同鉴证作为选择性程序,主要体现公共服务的职能,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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