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收藏本站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政策解释

发布时间:2005/12/27 14:57:00 被阅览数: 8895
文字 〖
自动滚屏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政策解释:
一、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目的、意义?
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举措,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二、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聘用制的实施范围?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实行人员聘用制。
四、聘用合同的种类?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上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五、签订至聘用人员退休的聘用合同的条件?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六、聘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七、聘用合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规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的期限之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八、聘用合同考核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九、受聘人员有哪些情况出现,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十、受聘人员有哪些情况出现,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十一、受聘人员有哪些情况出现,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 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 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哪些情况下,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 被录用或者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 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十三、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对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费用如何补偿?
对于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聘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不用补偿。
十四、哪些情况下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 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当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十五、聘用单位向解聘人员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十六、在履行聘用合同中发生人事争议如何解决?
聘用合同中出现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对于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所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办公地址 :北京市德外塔院胡同8号(查询网页中地图)
办公时间 :上午 8:30至11:30 , 下午 1:30至5:00
咨询电话 :5965 7945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0 京ICP备09079665号-1
   
 
首页| 最新动态| 个人求职| 企业招聘| 教育培训| 通知公告| 自主择业军转栏| 人事服务| 人才派遣| 人才工作程序| 人才评测| 在线问题解答| 政策法规| 党工委| 关于我们
建议使用IE5.0以上版本进行浏览,最佳显示800*600
咨询电话: 5965 7945
本网站技术服务商:易人合众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