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聘用单位变更事项办理规范
1.受理范围
在申请人从原单位离职之日起60日内,新单位在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并持相关材料到“中心”进行审核。
2.办理程序
(1)单位登陆提交申请
申请单位用单位用户名、密码登陆【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在系统的“办理员工申请”菜单中填写“聘用单位变更”信息。
(2)报送纸质材料
由单位联系人持身份证和申报材料到“中心”进行审核。
3.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出具的《关于为xxx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聘用单位变更的申请》(见附件4);<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2)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离职的证明,并说明离职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与新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有效期至少为办理日六个月后);
(4)诚信证明(下载);
(5)新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注意事项:
在证件有效期内,原聘用单位与持证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原聘用单位应在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在【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办理证件“注销”手续;新聘用单位和持证人应在离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在【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提交“聘用单位变更”申请。如因新聘用单位试用期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申请人可在离职两个月内,原聘用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后,登录【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申请延期注销,对于申请人延期注销的聘用单位名称与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单位名称一致的,其聘用单位变更申请不受两个月期限限制,个人延期注销期最长为六个月。